关于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问题的暂行规定
各县(市)区劳动局、人事局、计划生育局,市属各单位:
近来,我市不少单位和职工反映,独生子女医药费管理比较混乱,企业、单位间互相推诿,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得不到落实,影响了职工的生活,职工意见很大,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,促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,经研究,现对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特做如下规定:
一、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,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,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,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。
二、职工双方在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或一方在企业单位的,其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,已确定报销单位的,不再变动;未确定报销单位的,由双方单位按照上述精神协商解决。
三、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,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。职工丧偶、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。
四、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凭医院药费单据报销80%,个人负担20%。
五、职工的其它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医药费报销标准,仍按《劳保条例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。
六、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。
一九九0年三月十九日